问:边民互市贸易对于商品的种类、用途是否有限制?
问:边民互市贸易对于商品的种类、用途是否有限制?
答:甲、1996年《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边民互市贸易商品种类、用途未作限制;
乙、1998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发展边境贸易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第844号 已失效)规定: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商品(仅限生活用品),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3000元。
丙、2008年 《国务院关于促进边境地区经济贸易发展问题的批复》 将边民互市进口的生活用品免税额度提高到每人每日人民币8000元。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边民互市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的清单,见《关于边民互市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通知》 (财关税〔2010〕18号)
答:甲、1996年《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边民互市贸易商品种类、用途未作限制;
乙、1998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发展边境贸易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第844号 已失效)规定: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商品(仅限生活用品),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3000元。
丙、2008年 《国务院关于促进边境地区经济贸易发展问题的批复》 将边民互市进口的生活用品免税额度提高到每人每日人民币8000元。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边民互市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的清单,见《关于边民互市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通知》 (财关税〔2010〕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