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公布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454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华社23日受权播发该《条例》。
《条例》共二十二条,规定海关统计是海关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贸易的统计,是国民经济统计的组成部分。实际进出境并引起境内物质存量增加或者减少的货物,以及进出境物品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列入海关统计。
《条例》还规定,海关应当建立统计资料定期公布制度,向社会公布海关统计信息;海关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当事人有权在保存期限内查询自己申报的海关统计原始资料及相关信息,对查询结果有疑问的,可以向海关申请核实,海关应当予以核实,并解答有关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二十二条,规定海关统计是海关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贸易的统计,是国民经济统计的组成部分。实际进出境并引起境内物质存量增加或者减少的货物,以及进出境物品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列入海关统计。
《条例》还规定,海关应当建立统计资料定期公布制度,向社会公布海关统计信息;海关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当事人有权在保存期限内查询自己申报的海关统计原始资料及相关信息,对查询结果有疑问的,可以向海关申请核实,海关应当予以核实,并解答有关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