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将启用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随着新修订《食品安全法》于10月1日的正式施行,我区食品安全监管措施和许可实施作相应的安排和调整。我区从2015年11月1日起,启用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2015年12月1日起,启用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据了解,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围绕建立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这一总体要求,在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加强食品的生产经营过程控制、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突出对特殊食品的严格监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等方面作了修改完善。其中,优化食品许可制度;禁止剧毒高毒农药用于果蔬茶叶;保健食品标签不得涉防病治疗功能;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全程质量控制;网购食品纳入监管范围;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按规定标示;加强食用农产品的管理;规定信用记录制度;确立首负责任制等方面与公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李勇强介绍,针对新修订《食品安全法》法律制度的主要变化,广西食品安全监管措施和许可实施作相应的安排和调整。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据新《食品安全法》开展食品生产、销售、餐饮的监管执法工作。
此外,我区还根据新《食品安全法》的要求,推进《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立法工作;重新明确自治区、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权限;以及制定广西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试行)》和《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实施细则。
在新《食品安全法》中,优化了食品许可制度,食品许可由“三证”并为“两证”。食品生产许可继续保留,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则合并为食品经营许可。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监管处处长胡振洲表示,鉴于我区需修改完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审批系统及开展相关系统平台操作培训,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决定对许可审查和许可证发放设定过渡期。过渡期间继续按照原来的有关规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所发放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10月31日,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11月30日。我区从2015年11月1日起,启用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从2015年12月1日起,启用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据了解,启用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后,食品生产许可的“QS” 标志将不再使用,代之以“SC”。食品生产者现存的印有“QS”标志的包装和标签,可以继续使用。2018年10月1日起,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将不得再使用带有 “QS”标志的包装和标签。因此,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市场上将同时存在带有“QS”标志的老包装食品和带有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食品。
“QS”渐退市 “SC”将登场
11月1日起,广西启用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广西新闻网-广西日报南宁讯 (记者/罗琦 张若凡 实习生/张忠佳)10月12日,记者从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获悉,随着10月1日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的正式施行,我区食品安全监管措施和许可实施做了相应的安排和调整,并且11月1日起,广西将启用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包装上的“QS”标志将逐步被“SC”取代。
据了解,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围绕建立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这一总体要求,在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加强食品的生产经营过程控制、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突出对特殊食品的严格监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等方面作了修改完善。
针对新变化,我区相应作出安排和调整:一是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据新《食品安全法》开展食品生产销售、餐饮的监管执法工作。二是对许可审查和许可证发放设定过渡期,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为食品生产许可实施的过渡期,10月1日起至11月30日止为经营许可实施的过渡期。
过渡期间,我区继续按照原来的有关规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11月1日起,启用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12月1日起,启用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的“QS”(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将逐步退出市场,取而代之的是“SC”(食品生产许可证)。对于消费者来说,包装上印有“QS”标志的食品不会立刻从市场上消失,而是会在3年时间内慢慢退出市场,2018年10月1日以后,就不再使用印有QS标志的食品标签。在此期间,带有“QS”标志老包装的食品和标有新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食品会同时在市场上存在。这主要是为了最大程度减少食品生产企业的损失。
当前,我区正加快推进配套制度的建设:推进《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立法工作;重新明确自治区、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权限;制定广西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试行)》和《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实施细则。
据了解,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围绕建立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这一总体要求,在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加强食品的生产经营过程控制、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突出对特殊食品的严格监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等方面作了修改完善。其中,优化食品许可制度;禁止剧毒高毒农药用于果蔬茶叶;保健食品标签不得涉防病治疗功能;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全程质量控制;网购食品纳入监管范围;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按规定标示;加强食用农产品的管理;规定信用记录制度;确立首负责任制等方面与公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李勇强介绍,针对新修订《食品安全法》法律制度的主要变化,广西食品安全监管措施和许可实施作相应的安排和调整。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据新《食品安全法》开展食品生产、销售、餐饮的监管执法工作。
此外,我区还根据新《食品安全法》的要求,推进《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立法工作;重新明确自治区、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权限;以及制定广西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试行)》和《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实施细则。
在新《食品安全法》中,优化了食品许可制度,食品许可由“三证”并为“两证”。食品生产许可继续保留,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则合并为食品经营许可。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监管处处长胡振洲表示,鉴于我区需修改完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审批系统及开展相关系统平台操作培训,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决定对许可审查和许可证发放设定过渡期。过渡期间继续按照原来的有关规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所发放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10月31日,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11月30日。我区从2015年11月1日起,启用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从2015年12月1日起,启用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据了解,启用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后,食品生产许可的“QS” 标志将不再使用,代之以“SC”。食品生产者现存的印有“QS”标志的包装和标签,可以继续使用。2018年10月1日起,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将不得再使用带有 “QS”标志的包装和标签。因此,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市场上将同时存在带有“QS”标志的老包装食品和带有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食品。
“QS”渐退市 “SC”将登场
11月1日起,广西启用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广西新闻网-广西日报南宁讯 (记者/罗琦 张若凡 实习生/张忠佳)10月12日,记者从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获悉,随着10月1日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的正式施行,我区食品安全监管措施和许可实施做了相应的安排和调整,并且11月1日起,广西将启用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包装上的“QS”标志将逐步被“SC”取代。
据了解,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围绕建立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这一总体要求,在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加强食品的生产经营过程控制、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突出对特殊食品的严格监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等方面作了修改完善。
针对新变化,我区相应作出安排和调整:一是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据新《食品安全法》开展食品生产销售、餐饮的监管执法工作。二是对许可审查和许可证发放设定过渡期,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为食品生产许可实施的过渡期,10月1日起至11月30日止为经营许可实施的过渡期。
过渡期间,我区继续按照原来的有关规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11月1日起,启用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12月1日起,启用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的“QS”(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将逐步退出市场,取而代之的是“SC”(食品生产许可证)。对于消费者来说,包装上印有“QS”标志的食品不会立刻从市场上消失,而是会在3年时间内慢慢退出市场,2018年10月1日以后,就不再使用印有QS标志的食品标签。在此期间,带有“QS”标志老包装的食品和标有新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食品会同时在市场上存在。这主要是为了最大程度减少食品生产企业的损失。
当前,我区正加快推进配套制度的建设:推进《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立法工作;重新明确自治区、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权限;制定广西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试行)》和《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