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出台水稻生产补贴政策
为完善粮食生产补贴政策,提高种粮积极性,稳定水稻种植面积,近日,《南宁市2020年水稻生产补贴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
《方案》明确了补贴对象、申报条件及补贴标准等。今年我市将对在同一地块上种植20亩以上水稻(早晚稻都种植20亩以上)的粮食生产者,包括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进行补贴。仅种植早稻、中稻、晚稻或种植其他作物和仅与农户以订单形式收购粮食的经营主体不予补贴。
全市范围执行同一补贴标准为:每亩补贴100元(50亩以上的可与自治区扶持政策叠加)。市农业农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以种植20亩水稻的粮食生产者为例,该项补贴可达2000元。种植50亩水稻的粮食生产者,除5000元补贴外,还可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6号)中有关“对种植面积50亩以上的粮食生产者每亩补贴50—100元,对采取‘早稻+晚稻(玉米、蔬菜)+马铃薯’连茬轮作模式种植面积5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每亩补贴800元”的规定享受相应的补贴。上述负责人表示,希望通过自治区、南宁市的补贴激励措施,提高我市粮食种植户对水稻生产的积极性,缓解新冠肺炎疫情等不利因素对粮食生产的影响。
《方案》明确申报条件为:
种植大户:已经在2020年4月1日前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或经过承诺无偿代耕种植、自发开垦荒地种植水稻20亩以上的均可申报。
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在2019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无不良记录的均可申报。
《方案》强调,申报者必须如实填报补贴面积,不得弄虚作假,若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因主观原因造成申报面积与实际种植面积不相符的,收回补贴资金,进行全市通报,3年内不得申领南宁市的项目补助和农业补贴,农业部门不予推荐申报南宁市市级及以上层级的项目补助和农业补贴。骗取补贴数额巨大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方案》明确了补贴对象、申报条件及补贴标准等。今年我市将对在同一地块上种植20亩以上水稻(早晚稻都种植20亩以上)的粮食生产者,包括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进行补贴。仅种植早稻、中稻、晚稻或种植其他作物和仅与农户以订单形式收购粮食的经营主体不予补贴。
全市范围执行同一补贴标准为:每亩补贴100元(50亩以上的可与自治区扶持政策叠加)。市农业农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以种植20亩水稻的粮食生产者为例,该项补贴可达2000元。种植50亩水稻的粮食生产者,除5000元补贴外,还可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6号)中有关“对种植面积50亩以上的粮食生产者每亩补贴50—100元,对采取‘早稻+晚稻(玉米、蔬菜)+马铃薯’连茬轮作模式种植面积5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每亩补贴800元”的规定享受相应的补贴。上述负责人表示,希望通过自治区、南宁市的补贴激励措施,提高我市粮食种植户对水稻生产的积极性,缓解新冠肺炎疫情等不利因素对粮食生产的影响。
《方案》明确申报条件为:
种植大户:已经在2020年4月1日前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或经过承诺无偿代耕种植、自发开垦荒地种植水稻20亩以上的均可申报。
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在2019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无不良记录的均可申报。
《方案》强调,申报者必须如实填报补贴面积,不得弄虚作假,若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因主观原因造成申报面积与实际种植面积不相符的,收回补贴资金,进行全市通报,3年内不得申领南宁市的项目补助和农业补贴,农业部门不予推荐申报南宁市市级及以上层级的项目补助和农业补贴。骗取补贴数额巨大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