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为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宣传月
为贯彻落实农业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农业植物检疫基本知识,争取社会各界支持配合,更好地推动检疫工作开展和保护农业生产安全,农业部农技推广中心定9月为宣传月。
宣传主题与口号:主题:宣传检疫法律法规、普及疫情防控知识、强化检疫监管措施、严防疫情扩散蔓延。口号:遵守植物检疫法律法规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调运农作物种苗,必须依法经过检疫;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及其产品,必须依法经过检疫;使用健康种苗,保障自身利益。
宣传重点:植物检疫相关法律法规;植物检疫行政许可设定依据、目的意义、规范要求和工作流程;常见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识别及防控基本知识。
植物检疫检验技术在马铃薯种薯生产中的应用,主要体现在检验检疫的程序、方法和内容等方面。在申报(申请)、受理、检验检疫、除害处理、签证等各方面,都有国家和行业的法律、法规、操作规程、技术标准等明确而详细的规定,同时还向社会发布了《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公告。
目前马铃薯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危险性有害生物主要有马铃薯癌肿病、马铃薯黑粉病、马铃薯坏疽病、马铃薯黑疫病、马铃薯环腐病、马铃薯病毒病(pmtvpydvpstvd)、马铃薯甲虫、马铃薯块茎蛾、马铃薯线虫(金线虫白线虫麟球茎茎线虫腐烂茎线虫)及其他危险性病虫害。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包括马铃薯甲虫、内生集壶菌(马铃薯癌肿病菌)、限制性危险性病害马铃薯黑胫病菌;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有马铃薯粉痂病。
1报检
1.1种薯基地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种苗繁育单位或个人必须有计划地在无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分布的地区建立种苗繁育基地。新建的良种场、原种场、苗圃等在选址以前,应征求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的意见。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指导和监督种苗繁育单位选择符合检疫要求的地方建立繁育基地,达到生产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健康良种的目的。
1.2产地检疫
制繁种生产、繁育单位或个人向所在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提交产地检疫申请书。
1.3调运检疫
(1)调入单位或个人必须首先征求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取得检疫要求书。
(2)调出单位所在地的省、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当地植物检疫机构,凭调出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调入地检疫要求书受理报检,并实施检疫。
2受理
2.1受理期限
制繁种生产单位和个人在繁育基地建立前30日向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自受理检疫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检疫和专家评审所需时间除外。植物检疫机构受理产地检疫申请,并进行审查和决定。按照产地检疫技术规程或参照相应的检疫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产地检疫。产地检疫合格的,植物检疫机构在取得产地检疫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不合格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办理产地检疫合格证。调运检疫工作承诺时限为3个工作日。
2.2受理结果
制繁种基地建设申请,经专家评审决定受理与否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产地检疫申请,按照产地检疫技术规程或参照相应的检疫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产地检疫,根据检疫结果决定产地检疫合格证的发放;调运检疫申请受理后,按照调运检疫程序办理,按照检疫结果决定签证与否。
3检验检疫
3.1申报表
制繁种生产单位和个人在繁育基地建立前,产地检疫、调运检疫都要向当地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申请,并填报《申报表》。
3.2现场调查
现场调查是产地检疫的主要工作,调查的病虫害主要有马铃薯癌肿病、马铃薯黑粉病、马铃薯粉痂病、马铃薯坏疽病、马铃薯黑疫病、马铃薯环腐病;马铃薯甲虫、马铃薯块茎蛾;马铃薯金线虫、白线虫、麟球茎茎线虫、腐烂茎线虫;马铃薯pmtv、pydv、pstvd病毒等其他危险性病虫害。调查时间在马铃薯生育期,在生长初期(植物高度20厘米),生长中期以及收获期分别进行三次田间调查。田间调查取样方法主要以棋盘式取样方法,每块田取5点,每个点调查5m2。调查中发现可疑病株,视症状采集其病叶、病茎、病根、块茎或根基土壤等,装于采集袋内,带回实验室按照细菌、真菌、病毒、线虫等相应方法进行分离、鉴定。害虫装入毒瓶中带回室内鉴定。同时按照田间调查登记表的要求详细记载发病症状、分布情况,并按统计发病株率、病情严重度或害虫密度等,对马铃薯生长情况的随机调查和记载。
3.3室内检测、鉴定
病毒:采用血清学、生物学、电镜观察及往复电泳和银染法相结合的方法,鉴定病毒或类病毒种类。
真菌:采集的病叶、病株、病薯或土壤,经室内分离、培养、纯化、接种,鉴定病原菌的属、种和病害种类。
细菌:采集的病样,根据症状特征,经一般或选择性细菌培养基分离细菌,经过初步接种试验或过敏性反应的测定,确定其致病性后,进行菌体形态革兰氏染色和鞭毛染色的观察,确定属以至于到种,然后再进行生理生化反应测定,鉴定出细菌种类。
线虫:将线虫玻片标本置于显微镜下,对线虫标本的形态进行观察和测量,并与《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图鉴》上描述的有关种类的形态特征进行核对。
4除害处理
对于违反检疫规定调运应检植物、植物产品的行为必须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赔偿损失其他处罚),所涉及的物(产)品,应先行封存,然后按规定程序进行检验检疫,并根据检验检疫结果进行相应的处理。检疫合格的,经批评教育或必要的处罚后,所涉及的物品可以正常使用;检疫不合格的,应按照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处理合格的,可以正常使用。处理不合格或无法进行除害处理的,应予以销毁或责令改变用途,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5签证
5.1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
繁制种单位或个人申请当地植物检疫机构进行产地检疫,其程序是:
(1)生产、繁育单位或个人向所在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提交产地检疫申请书。
(2)植物检疫机构受理申请,并进行审查和决定。按照产地检疫技术规程或参照相应的检疫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产地检疫。
(3)产地检疫合格的,植物检疫机构在取得产地检疫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不合格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办理产地检疫合格证。
5.2调运检疫中《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调运检疫按以下程序办理:
(1)调入单位或个人必须首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取得检疫要求书。
(2)调出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按下列不同情况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在无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的地区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经核实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在零星发生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地区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时,应凭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对产地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情况不清楚的植物、植物产品,必须按照《调运检疫操作规程》进行检疫,证明不带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在上述调运检疫过程中,发现有检疫性有害生物时,必须严格进行除害处理,合格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未经除害处理或经处理仍不合格的,不准放行。
做好对马铃薯种薯的检验检疫是十分必要和紧迫的工作,为了确保马铃薯产业的健康发展,应提起上级主管部门的和各有关企业个人的高度重视,同时也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度和参与度,以便更好地把植物检疫工作推向新的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