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税务管理出新规 税务缴纳将受严查
昨天,国家税总在官方网站公布了受到广泛关注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修订稿,这是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借鉴国际上通常的做法,对原有的规程所做的修改。业内人士认为,在促使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税务管理规范化和程序化的同时,对于反避税也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新规程明确,企业与另一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有下列8种关系之一的,即构成关联企业:一种是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二是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三是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四是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以上(含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五是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26等)才能正常进行的;六是企业生产经营购进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供应并控制的;七是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的;第八种情况是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它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今后,税务审计人员将按上述标准,逐条依据进行审计和检查,检查结果应填写《关联企业关联关系认定表》,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关联企业的,应分别检查填写。
新规程明确,跨国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对转让定价应纳税的收入或所得额调整的,将依照税收协定联属企业、协商程序、情报交换等条款的规定处理。由需进行相应调整的企业先征得协定国税务主管当局的同意后,将调整依据、内容、期限、具体计算等书面上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依序办理。